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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 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21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668號(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:96年度偵字第10565 號),判 處罰金新臺幣(下同)9 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1 千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爰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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