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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臺北市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犯酒 後駕車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三九 八號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八0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確定在 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公共 危險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 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 項、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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