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(確定判決案號:本院96年度北交簡
字第976號),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,如易
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5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97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22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5萬1千元
(聲請書誤載為5 萬元)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查,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
揮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
第976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等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
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宋德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