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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,經判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 具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店交簡字第一四七號,判處拘役 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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