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0月15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 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395 號(偵查案號: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15 號),判處罰金新 台幣八萬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