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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參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4年1月25日犯公共危 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1350號(偵查案號: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112號),判處罰金 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結果,認為本件聲請意旨,均符合法律 規定,應予准許,併予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3項 ,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,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、95年5月17 日刑法修正公布,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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