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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罰金新臺 幣肆萬元,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犯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 一七九七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二五四四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八萬元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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