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3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處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,如易
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2月26日因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店交簡字第80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1421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5,000元,已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彭自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