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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公共危險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訴字第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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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交訴字第85號  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關於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 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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