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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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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毒品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月23日止 犯持有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83號(偵查案號: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18號),判處拘 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5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曉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 月  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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