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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49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271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5869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,已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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