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49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簡字第1271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5869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,已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泰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