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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七一號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九號)判處罰金 新臺幣八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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