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
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 4月24日犯酒後駕車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624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93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 47000元
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徐鶯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