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 4月24日犯酒後駕車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624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93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 47000元 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