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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七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 同年十一月十日犯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 二二五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九二五號)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因其 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詐欺取財罪,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減刑, 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書 記 官 胡詩唯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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