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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,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 算一日確定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,係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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