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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證券交易法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 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2年間犯證券交易法罪,經本院以 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4754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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