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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(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),已經判 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、四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三、 四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,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: 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 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、四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一、二之罪所減得之刑定 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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