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涂銘豪所犯附表所列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涂銘豪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,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 12條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