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(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,如易科罰金,均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 12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。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附表: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