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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四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然侮辱罪,減為拘役拾貳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及三日犯公然侮 辱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一九號(偵查案號: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七號), 判處拘役二十五日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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