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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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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  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商業會計法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 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商業會計法等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外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之刑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 第一七0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據上論斷,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二項前段,修正 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葉珊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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