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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94號(偵查案號: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7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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