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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減刑,及經檢 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96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,減得之刑如附 表編號一至四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,褫奪公權壹年陸月。 又所犯附表編號五至九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,減得之刑如附表編 號五至九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。又所犯附表編號十之罪所 處之刑減刑,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十所載。 理 由 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行為後,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公布之刑法雖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,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予以減刑,而 非重新判決。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並已分別確定在案。本院審核後認 為聲請人之聲請均為有理由,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所處之刑應 分別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另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。 附表編號五至九之罪所處之刑應分別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附表編號十之罪所處之刑應予以減刑。 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 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四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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