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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減刑,減得之刑如附表編 號二、三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裁定如附表編號一 所載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 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減為如附 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刑,且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裁 定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、第五十三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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