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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3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 ;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 12條,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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