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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(確定判決案號: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 9 號),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(96年度 聲減字第51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,除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,依下列規定減刑:……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罰金,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;且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依該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者,應於減刑裁判時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之標準;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者,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 院裁定之,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、第3 條第15款、第9 條、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2月17日所犯傷害犯行,經本 院論以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,而以95年度簡字第2249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經95年度簡上字第23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394 號),迄未執行完畢等情,有 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是受 刑人於96年4 月24日前,因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,本 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無誤,且受刑人迄未執行完畢,均合 於上開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, 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上開條例規定,就受刑人上 開所犯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3 月,併依受刑人行為時即94年 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 第1 項,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95年 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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