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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等罪,其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 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各該日期,分別犯 有偽造文書罪,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,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所犯所附表所示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查核結果,認為本件聲請意旨,均符合 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,併著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、第8條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2條,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,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 刑法第51條第5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、95年 5 月17日刑法修正公布,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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