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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保護令罪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6 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2009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41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 2 萬元確定在案。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為「96年4 月1 日 」,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等語。 二、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無訛後,認聲請人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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