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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6年3 月1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57號(偵查案號: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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