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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146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3所載,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犯如附表所示等罪 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是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 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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