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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臺北縣新店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字第1875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5121號)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元3,000元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刑 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,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 請裁定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爰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 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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