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縣新店
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
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搶奪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
第二項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
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麗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