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熊正漢
上列受刑人因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,已經判
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所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
區人民關係條例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○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熊正漢因於民國
95年8月月初某日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0號(偵查案號:台灣台北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76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8萬元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靜紅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