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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聲請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甲○○○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10日犯竊 盜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63號(偵查案 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21號),判處 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,並於96年8 月13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,核與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 聲請裁定予以減刑。 二、查受刑人於96年3月10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於96年4月11日以 96年度簡字第1063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5421號),判處罰金新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,並於96年8 月13日確定在 案,現尚未執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刑 事簡易判決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9   月  26 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9   月  2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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