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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名譽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 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2日犯妨害名譽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40 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5 千元,已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守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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