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6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6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11樓之1
上列受刑人因犯誣告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誣告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月12日犯誣告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易字第1215號(偵查案號: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偵字第658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泰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