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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移轉股權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碧惠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林明煌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余芙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 000巷0號4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 號4樓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林立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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