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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工程款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建字第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 8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21萬4781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萬77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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