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分割共有物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 原 告 周信良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陳韋翰 陳韋傑 陳聖雄 陳聖文 陳秋如 陳利友 陳志鴻 陳志勇 被 告 陳冠蓉 被 告 陳孝義 被 告 陳孝清 被 告 陳秀勉 被 告 陳秀娟 被 告 陳美英 被 告 陳曉婷 被 告 陳孝哲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被 告 陳霆烈 被 告 陳增祥 被 告 陳加祥 被 告 陳秀娟 被 告 陳秀珍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陳秀慧 被 告 陳家沄 被 告 陳麗美 被 告 陳華納 被 告 陳榮和 被 告 陳美華 被 告 陳艷玲 被 告 陳美蓉 被 告 陳華達 被 告 陳嶸光 被 告 陳美滿 被 告 陳悧聆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蘇正順 被 告 李林翠琴 被 告 胡駿熙 被 告 胡駿昭 被 告 胡占江 被 告 孫曉玲 被 告 陳簡淑美 被 告 陳盈和 被 告 陳玲賢 被 告 葉錦桂(即陳隆祥之繼承人) 被 告 陳怡蒨(即陳隆祥之繼承人) 被 告 陳貞夙(即陳隆祥之繼承人) 被 告 陳貞秀(即陳隆祥之繼承人) 被 告 陳怡勳(即陳隆祥之繼承人) 追 加 被告 陳莛蓁 陳俊吉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被告陳冠蓉、陳孝義等人未合法 送達,為免未對被告合法送達致判決不合法,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硯姝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