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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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
上 訴 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重
訴字第464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925,2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
2,2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