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醫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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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醫字第7號
上 訴 人 鍾雲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智軒、羅慧雯、羅隆裕間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59萬6,8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,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緯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