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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 代 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簡硯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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