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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建字第3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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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吳俊宏 被 上 訴人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參 加 人 沖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淨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,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 裁定於113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,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,上訴自非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黃馨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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