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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減少價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7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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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1號 上 訴 人 林奕彣 林泰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慧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0,2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 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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