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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所有物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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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 原 告 陳定松 林羅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 被 告 陳芷琪 訴訟代理人 黃素禎 被 告 洪子鈞 訴訟代理人 徐逵宜 被 告 鄭祥英 張國定 曾望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內容應更正如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鄭汶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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