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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醫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,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 達上訴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繳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、繳費資料明細可稽,則依 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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