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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分割遺產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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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劉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鴻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 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;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、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關 於分割被繼承人劉彩雲遺產部分提起上訴,未依規定繳納上 訴費用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564,51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,524元(如附表),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: 編號 訴訟標的金(價)額(新臺幣)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(新臺幣) 1 20,564,511元 289,52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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