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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宋陳秋君(Soong, Chen Chun-Chin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全仁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茲屬必備之 程式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6萬0,220元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2年7月18日寄存於 集賢警察派出所,於同年7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,但該抗告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138號裁 定駁回確定,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繳費資 料明細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可 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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