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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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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,191,26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,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此外,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之規定,提出上訴理由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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