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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離婚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2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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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6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乙○○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,在 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業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張妤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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